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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保护

信息来源于:洪洞在线 发布时间:2010/6/28
消费者权利保护
一、受理机构:
洪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及各工商所。
二、工作职责:
1、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的实施;
2、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案件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3、负责组织、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和抽查;
4、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争议,并负责“12315”申诉举报转诉案件;
5、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三、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5、《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
6、《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四、受理范围
1、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2、受理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举报;
4、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权益争议;
5、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或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活动发生的纠纷;
2、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或受侵害超过期限的;
4、经营者事前已向消费者真实的说明商品存在理疵等情况;
5、行政调解有一方不明确的;
6、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10、因投资、再生产等需要弓[发的争议。
五、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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