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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批程序

信息来源于:洪洞在线 发布时间:2010/6/28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填写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和专利代理人登记表;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和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二、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验资证明;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5、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5、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提交申报材料后:
1、经审查,省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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